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
債 權 人 戴德豪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琬玲、林詩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琬玲、林詩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為同一債權或不同債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回覆下列問題:
㈠若為同一債權,請說明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等應共同給付……」,還是「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並說明其依據;另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若為不同債權,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許琬玲應給付……,債務人林詩婷應給付……」,並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