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姿君  
債  務  人  威振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宗志  



債  務  人  施宗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25,741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25%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774,038元
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000,000元
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