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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楊日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楊日安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日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