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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9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