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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邱佳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66,153元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
114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87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4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
以新臺幣7,77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以新臺幣11,695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2月11日起至115年5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四計算。
115年5月11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
以新臺幣366,153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八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