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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徐佩愉  
債  務  人  莊文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893,873元
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188%
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按利率0.2188%計付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利率0.4376%計付
2
239,327元
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188%
113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按利率0.2188%計付
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利率0.4376%計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