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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梁豐任    住○○市○○區○○里○○路00號九                          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另加計前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另加計前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陸元;㈢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另加計前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