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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