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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0,000元
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24,917元
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9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