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林惟婉(原名:林淑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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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5年4月26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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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