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敬偉、林吳麗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敬偉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