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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陳彥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

1
6,822,000元
113年11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2.85%

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0.285%
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11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295%
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0.59%
2
1,754,455元
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自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0.512%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1.02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