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士菁  
債  務  人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瓊丹  




債  務  人  梁錦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息
1
116,647元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50,000元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