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債 權 人 許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是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聲請狀當事人欄僅列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然事實理由請求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秋白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