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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誠佑  




            洪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誠佑邀同債務人洪建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9,9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誠佑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建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990元
洪建弘、洪誠佑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990元
洪建弘、洪誠佑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