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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洪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6,320元
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8%


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
114年6月10日起至114年9月9日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