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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詠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榮順  




債  務  人  柯俊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26,419元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114年2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105,689元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114年2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