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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鄭博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396,881元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2
374,500元
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6%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0.296%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按年息0.592%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3
1,531,170元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違約金;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2日止,按年息1.038%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共計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