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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蔡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38,085元
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以每個月為1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