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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義松  
債  務  人  吳文泰  



一、債務人吳文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參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計算方式與期間
(民  國)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
9,602,525元
2.34%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36,064元
2.34%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