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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許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