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陳美如兼陳宏哲之繼承人
陳曜瑋即陳宏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曜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美如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