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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陳美如兼陳宏哲之繼承人


            陳曜瑋即陳宏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曜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宏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美如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債務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陳美如
陳曜瑋
93,2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1.775%

114年3月2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0.1775%
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7月16日起至114年9月1日止
 0.2775%
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