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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聶鈺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  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
1
777,113元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7.99%
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7,758元按年息0.799%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
以本金15,567元按年息0.799%計算
11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
以本金23,428元按年息0.799%計算
114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
以本金777,113元按年息0.799%計算
114年10月14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777,113元按年息1.5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