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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債  務  人  高民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