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徐佩愉
債 務 人 賴泓佑即天利工程行
賴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