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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陳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柒元、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