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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高民儒即柒肆柒建築室內貼膜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佳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