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簡裕明
債 務 人 鄭楷霖即仕全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鄭楷霖即仕全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鄭楷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