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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麗甄即陳日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日浮所遺之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協議由繼承人陳麗甄、陳韻如二人平均繼承,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即陳韻如亦為本件聲請人(陳韻如需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