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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楊善秀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組出具之股票遺失掛失通知書正本(需有股東現股股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