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崇欽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崇欽於聲請狀末之簽章(原聲請狀末僅有送達代收人具章)。
二、請持原掛失通知書,向股票發行公司確認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載,並請更正後再將掛失通知書檢送本院(原掛失通知書記載股票發行公司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如附件》,公司名稱應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顯有誤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