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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利梅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