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林惠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持原掛失通知書,向股票發行公司確認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載,並請更正後再將掛失通知書檢送本院(原掛失通知書記載股票發行公司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如附件》,公司名稱應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顯有誤載)。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