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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濬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