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吳秀菊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吳秀菊以個人名義聲請本件之依據為何?(經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春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相符。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