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志銘即李良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