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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志銘即李良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6-0
股票
1
1000
002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7-2
股票
1
1000
003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8-4
股票
1
1000
004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09-6
股票
1
1000
005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2610-2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