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松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支票編號AA1566591號記載正確發票日期(或到期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狀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日期(或到期日)記載民國「1115」年2月15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