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其提出之支票影本,票據受款人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請提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併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併入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警局報案之受理案件報案單(據其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容僅記載報案人陳谷庸稱渠公司元大銀行於上述時、地遺失本票2張,惟未載明遺失本票之相關內容,無法釋明報案遺失本票為何)。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