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載明票據必要記載事項之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之遺失票據警察局報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正本。(據其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未載明遺失本票之相關內容,無法釋明報案遺失本票為何)。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