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恩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二項規定之能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吳玉華,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