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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12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曹睿芯即曹曉萍即陳曉萍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保險契約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前金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