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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5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
            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電話:00-00000000#720
債 務 人 曾水樹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