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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4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綉蕙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政仁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惟查無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高雄站前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