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3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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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漢欽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徐國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薪資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目前勞工保險投保於第三人信燕實業有限公司;另依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雲林縣北港鎮。依上開規定,本件執行標的物分別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裁定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