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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6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王欣欣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