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33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恩婷
住○○市○○區○○○路00號6樓
電話: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季菲 住○○市○里區○○街000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季菲對於第三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墳行之存款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南市新市區及臺南市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