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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1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徐羚恩即徐純熒即徐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111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債權,俾利執行;經查,本件查無債務人郵局存款及保險所得,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中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