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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1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債  務  人  詹美娟  
債  務  人  詹又燐即詹麗貞即晨鼎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係債務人詹美娟所有位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暨聲請調查債務人等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適用,不動產既位於桃園市八德區,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