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請人即債 葉宏謨
務人
代 理 人 吳啓源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南市後壁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財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對人即債 林榮城
○○ 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榮成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另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