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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債  毛秀萍  
務人                 
代  理  人  吳啓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裁定開始清算在案;又查,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陳報清算財團有附表所示國泰人壽保險與存款共新臺幣(下同)17,756元;另查,聲請人願自行提出存款17,756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共545,848(此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619號查詢金額,高於計算至裁定開始清算日實際解約金),而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則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149,673元;再查,聲請人名下雖尚有有限責任高雄市福盟農產運銷合作社投資(課稅現值5,000元),然未經上市,無法經公開市場公開買賣,變價不易,且該合作社非營業中,故認無變價實益,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713,277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國泰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49,673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⑶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323,000元
⑷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22,848元

⑴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⑵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為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⑶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資金來源為配偶)。
⑷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資金來源為配偶)。

2
存款
⑴台北富邦銀行存款:90元
⑵元大銀行存款:1元
⑶土地銀行存款:17665元
 
由聲請人自行提出。
3
有限責任高雄市福盟農產運銷合作社投資
5,000元(課稅現值)
未經上市,無法經公開市場公開買賣,變價不易,且該合作社非營業中,故認無變價實益。